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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实施抢劫,在甲县准备作案工具,在乙县抢劫作案两起,到丙县销赃,逃到丁县后被抓获。对此案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是()。
A.甲县公安机关
B.乙县公安机关
C.丙县公安机关
D.丁县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据此,甲、乙、丙县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丁县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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