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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华图招警考试网 2020-04-07 16:25

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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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不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2)待遇: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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