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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资料考点: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华图教育 2020-12-15 14:47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 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监督宪法的实施。

4.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5.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7.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8.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9.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0.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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