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司法[2018]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刚察县人民陪审员队伍现状,现就刚察县人民陪审员补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选名额
刚察县本次补选人民陪审员名额为7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最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优先选任有调解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强的退休人员。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补选程序
(一)补选人产生范围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补选人。
2、个人申请。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补选公告要求,向县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补选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补选人。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补选人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拟任命人选
1、资格审查。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补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补选人意见。
2、确定拟任命人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补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人和组织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个人申请人和组织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三)公示、任命和宣誓
1、任前公示。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补选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补选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就职宣誓。补选人民陪审员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补选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职责和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2年3月30日-4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刚察县司法局基层办(刚察县司法局三楼),联系方式:0970-8654613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补选人申请表或推荐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本人近期小2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和电子照片。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刚察县司法局、刚察县人民法院、刚察县公安局解释。
本公告有效期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原标题:刚察县人民陪审员补选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gangcha.gov.cn/html/2174/289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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